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投稿

【权威发布】云南省发布第13号通告: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

2020-03-17 15:59:17 来源:华讯头条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春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忠  13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

  

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
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3月3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2号通告,明确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根据当前疫情发展态势,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滇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食宿费用自理。集中隔离点配专业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隔离期间提供温馨服务。


二、由我省入境中转的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无异常症状的,予以放行,并通知目的地指挥部。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实施全程转运管控,统一入住指定宾馆,食宿费用自理。


三、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四、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用工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切实履行境外入滇人员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上报职责。社区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发现境外入滇人员有隐瞒境外旅居史或未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的,鼓励广大群众向所在社区或公安机关报告。


五、所有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滇人员,均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凡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未涉及的内容按第12号通告执行,第12号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来源: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文章来源:华讯头条 责任编辑:张春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华讯头条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华讯头条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10-59447868 网上投稿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人员公布 | 联系我们
华讯头条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