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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保降费减负新闻发布会在昆明海埂会堂举行

2019-05-17 19:39:4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李永峰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华讯头条(赵永忠  尹绍平报道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5月17日上午,在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社保降费减负新闻发布会,公开介绍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并回答记者提问。

     4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今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发布《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通报推进社保降费减负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他们是: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施边明先生;

云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启荣先生;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镶先生;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志学先生;

云南省社会保障局局长叶健梅女士。

应邀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的光临!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通报我省社保降费减负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云南省人社厅副厅长施边明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施边明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施边明: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府新闻办给予这次发布会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对莅临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省人社工作给予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这次发布会原定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杨榆坚同志亲自出席和发布,但由于今天有重要会议安排,我受杨榆坚同志委托,就今年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安,事关每个人、每户家庭的幸福指数,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托底器”,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防护网”。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省人社系统始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严格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各项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截至2018年末,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3993万人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实现14年连调。特别是2015年以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险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1%,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86%降至0.54%,截至4月底,共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110亿元,较好发挥了社会保险维护经济持续发展“减震器”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安全阀”的作用,为推动云南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社保降费工作提出具体明确要求。2018年12月,国家人社、财政、税务、医保四部门向各省征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意见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联合省财政厅,主动跟进、密切协作,在深入开展调研、掌握全面实情的基础上,对实施降费后我省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精算分析,为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提供了科学有力的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

     今年两会后,我们又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社保降费的相关决策部署,研究草拟了我省的实施意见,在反复征求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建议,并充分吸纳、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实施意见(送审稿)》。4月3日,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在北京召开,会后,我们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的指示要求,再次对《实施意见(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4月15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国家人社、财政两部批准,4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我省《实施方案》主要明确了8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按比例缴费是整个缴费的大头,此次,全国一次性降低单位缴费比例4个百分点,将会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保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一致性和体现制度及规则的公平性,这次降低单位费率包含机关事业单位,这是国家的明确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养老金计算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无关,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今年,我省还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是明确了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即现行失业保险1%总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费率,不影响失业待遇和按时足额发放。

    三是明确了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现行“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实施降费率后,不影响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四是明确了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关键参数,过去,我们是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俗称“小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实施方案》明确了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平均工资(俗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对收入低于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职工,既能降低其本人缴费负担,又能降低相关企业的缴费成本,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实施方案》还明确了,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要保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相关部门还将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

    五是明确了要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规定档次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这次政策调整,不仅降低了缴费门槛,我们还将按照10%设置一个增加缴费基数的档次,方便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应当说,这两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既能发挥减负作用,又可避免对低收入群体因缴费困难被挤出制度外,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六是明确了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工作高度重视,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要求。我省是较早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之一,下一步,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省级统筹办法,在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七是明确了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我省《实施方案》明确,要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方式,暂继续按照现行模式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八是明确了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降费率工作顺利实施,我省《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等工作。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协调配合,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省降低社保费率的业务经办已全面启动,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已于4月22日完成了系统升级,5月1日开始,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已经全部按新的费率进行征缴。

      这次《实施方案》明确的社保降费政策实打实、措施硬碰硬,含金量高、受益面广,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形势、顺应企业期盼,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企业效益的加法、市场活力的乘法的重大举措;是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惠企裕民促发展的大事好事。经测算,仅2019年就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约61.5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约43.5亿元、失业保险约13亿元、工伤保险约5亿元);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门槛,预计全年可减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负担约10亿元。

     截至2018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986亿元,可支付月数约为28个月。仅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这一项措施,2019年当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计将减少约43.5亿元,2020年,将减少约58亿元。实施降费,不影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稳,不影响退休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结余140亿元,可支撑月数达90个月;工伤保险基金结余32亿元,可支撑月数达29个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均不会对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造成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狠抓落实,确保《实施方案》的落地见效,全面释放政策红利,努力把社保降费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同时,我们恳请广大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多加宣传,让社保降费这一实打实、含金量高的政策广为人知、家喻户晓,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营造创新创业新生态贡献更大力量。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光临和支持。


下面,请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提问。

云南信息报记者:

请问,这次社保费改革,税务部门将如何落实好降低社保费率的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镶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镶: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生根是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是一项必须落实落细落地的重大政治任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我省在这次改革中仅涉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职责划转工作。自1998年起,我省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陆续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两个不得、一个务必”要求,维持现有的征收模式,由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不会采取任何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会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让缴费人负担有实质性的下降。

     在具体工作措施上,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的坚强领导下,云南各级税务机关提升站位,积极作为,确保社保费率稳步推进。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税务机关紧扣改革的重要时间节点,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通过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和充实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岗力量、开展纳税人集中宣讲培训、深入企业辅导等方式,广泛宣传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缴费人知晓、会用相关政策。二是完善缴费服务措施。各级税务部门在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银行端查询、POS机刷卡、批量扣款等线上便捷缴费渠道,同时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缴费窗口,加大人员配备,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的线下缴费服务。三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涉及多个费种、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税务机关不断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部门间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降费政策宣传引导和信息数据交换工作,确保缴费人全流程无障碍享受政策。

     下一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牢固树立落实好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工作理念,严格落实“两个不得、一个务必”,根据《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围绕社会保险费降率和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的工作要求,拓展宣传方式,用好宣传媒介,持续做好宣传辅导;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拓展网上银行、手机APP、自助缴费终端、委托代收等多元化缴费方式,使缴费人快捷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在云岭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注:“两个不得、一个务必”,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中国网记者:

刚刚发布稿中提到,实施降费后,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缴费减少了,社保待遇会不会降低?请详细介绍一下。

云南省社会保障局局长叶健梅答记者问

云南省社会保障局局长 叶健梅: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单位和个人要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保待遇,养老待遇的计算办法设计中也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政策包括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和调整缴费基数两部分,按照现行养老金计算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无关,与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因此,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不会降低。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由原来的“小口径”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会有所降低,理论上讲,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会随之下降。但是,这次降低社保费率,中央要求要确保社保待遇不降低,因此,为保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会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所以,请大家放心,这次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实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不会下降。


春城晚报记者:

这次降低社保费率,没有提到医保,请问医保是否有受到影响?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志学答记者问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志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我省将同时采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缴费基数双重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方案对降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虽然未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降低费率,但要求将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由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一)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执行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具体缴费办法是: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基数的2%进行缴纳。但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上限封顶),按此基数的2%缴费;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不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下限保底),按此基数的2%缴纳。从调度情况看,我省各统筹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基本上采用的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率为6%-10%。

     目前,全省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单位费率缴费,不保底不封顶,费率为0.5%至2%。

   (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对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的影响

     由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现在执行的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较大幅度下降,且我省各统筹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基本上采用了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将有效降低单位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负担。

    由于目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以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不设封顶保底线,因此,此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对生育保险缴费暂无影响。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今年内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将同步下降,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此次降低社保费率造成的基金收入减少,通过消化历年基金结余、加强医保控费等措施解决,不会影响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华讯网记者:

国家这一轮社保降费减负力度很大,请问具体到我们云南省,降低社保费率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哪些好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施边明:

    刚才我在发布的时候已经讲到很多降费的好处。这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不是阶段性的,而是制度性安排,对于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这次降低社保费率幅度大、覆盖面广,所有用人单位都将从中得到实惠,特别是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目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人员为1120万人次都将受益,据测算,2019年,我省将为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60多亿元,为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减轻负担10亿元。今后,随着工资水平提高,降费率的减负成效将更加明显。 

     二是有利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社保费率的差异直接关系企业人工成本的高低、企业竞争力的强弱。这次降低社保费率,国家要求养老保险单位费率高于16%的统一降为16%,低于16%的要过度到16%,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没有差异,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趋于公平,有效解决我省在招商引资中投资方提出社保费率要求执行东部沿海省市的标准的问题,对我省吸引企业投资、扩大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既包括降低费率,又包括调整缴费基数、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既涵盖企业,也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同时,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也将受益。这些综合措施将显著提升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缴费意愿,促进社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保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云南经济日报记者:

刚才省人社厅领导介绍,这次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不是阶段性的,这对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是非常有利的政策,但同时必然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大幅减少,长此下去,势必会加大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请问财政作为资金保障部门,有哪些应对措施?

云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启荣答记者问

云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启荣: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落实好大规模减降费政策是今年财政部门第一位工作任务,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是大规模减降费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发放,关乎民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社保费率降低后,的确会导致基金收入减少,加大基金支出压力,据测算,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预计2019年可减轻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负担43.5亿元,这也意味着2019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收入将减少43.5多亿元。但大家不必担心,从目前情况看,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运行平稳,风险可控,整体支撑能力较好。2018年,除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中央及全省各级财政对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达120多亿元,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共计570亿元,年末累计结余986亿元,能够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

    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目前,我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确保支付,但为了不折不扣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这项普惠性政策,使企业和职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有效防范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正在有序推进实施。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收入。以降低缴费基数为契机,加强降低参保缴费“门槛”等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中来,扩大参保覆盖面,既增加保障人群范围,又增加基金收入,做大养老保险的“蛋糕”,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共济能力。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有互济功能,统筹层次越高,调剂余缺、抗风险的能力越强。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省级统筹推进工作力度,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升基金共济保障能力。

    (三)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壮大基金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财政部的关心指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省已按时完成并划转了近100亿元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试点工作任务,为我省社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拓宽了基金来源渠道。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运营,增强社保基金实力和支撑能力。

    (四)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保值增值。一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维护基金安全。二是按照财政部要求,我们将加快推进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改革,按照安全性、收益性等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开展综合评价,选择存款银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三是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运营工作,增加基金收益。

    (五)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强化资金保障。一是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跟踪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重点关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金的运行情况,按月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二是结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效果,联合省人社厅及时调整基金预算。三是一旦个别地方出现基金缺口时,我们将积极筹措安排和下达资金,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保待遇不降低并及时足额发放。

总之,我们对确保云南社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是有准备、有措施、有信心的,请大家放心,也请全省广大退休人员放心。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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