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属于新兴生态产品领域,处于国家行政部门创新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范畴;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与地理标志同根同源,均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统一行使职责,切实、可持续的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浅析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与原产地地理标志关系
在国际上原产地地理标志通常指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和地理标志这二者均脱胎于原产地名称,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范畴,合称为原产地地理标志。
国际社会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构架由来已久。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一次把原产地名称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明确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原产地名称”。
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原产地保护要求。该协定规定,对于凡是带有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者间接地把自己的商品标上他国产地、或者有名气的地方的地名、原产地名称,在进出口时应当予以没收或者予以禁止,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制裁。
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明确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同时在第4条中规定该协定各条款不排除依照其他国际文书(如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后的修订本和1891年4月14日《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及其后的修订本),或者根据国家法律或法院判决已经给予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在各国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进程中,法国率先在1905年由政府立法,颁布了《1905年8月1日法令》,拉开了国际社会对原产地保护的序幕。随后于1919年又出台了《原产地名法》(亦称《旁斯法》);1992年又专门颁布了《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授权“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监管原产地产品认定。而欧洲原产地命名保护(AOP)标示,则是欧盟通过立法形式保护欧盟农产品品质和信誉的制度。
在国际上,原产地名称不仅表示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更加关注产品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与产地间的必然的联系,表示产品达到了非常严格的质量标准,具有与产地地理因素密不可分的品质,而非紧紧局限于指示产品来源地功能。
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第一次提出了把原产产品(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和质量联系起来,提出了产地环境、人文因素决定其质量和风味的科学理念,使原产地保护立法有了深层次内涵。这个理念的确立和被广泛认可,是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先河之源。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决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本,而是源远流长,具有深远的历史源头和深厚的社会根基。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欧盟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规定》(2010年修订),将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并列,说明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拓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正是在这样的时代历史的大背景下,我国推行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建立起集成生态、原产地、综合三维评定要素、实行生命周期双向评价、引入第三方评定、实施国家行政保护的生态原产地制度体系。在对接国际生态标签制度的同时,中国生态原产地保护制度进行了两项重要制度创新:一是将生态与原产地两大体系融合,集成生态性与原产地特征、特性,使三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对生态原产地产品实施行政保护,建立起鼓励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起源于原产地名称,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生态标签制度的优点,将生态性作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核心要素。从属性上看,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和地理标志这二者均脱胎于原产地名称,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是典型的标识性知识产权。
原产地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而原产地名称包括但不限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重要类型,也可称之为原产地名称的生态升级版。生态原产地与地理标志同宗同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保护对象上,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第一产业以及部分第二产业产品(如加工食品、工艺品等),针对区域品牌实施保护;而生态原产地的保护对象覆盖第一、二、三产业的产品及服务,追求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对区域及企业自有品牌实施旨在生产、服务方式绿色化的保护。
在与国际接轨上,我国地理标志遵循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的定义,并按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履行保护义务;生态原产地则契合国际通行的生态标签制度。自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提出以来,国际上已有40多个国家推出了生态标签制度,如欧盟的“欧盟之花”、美国的“能源之星”、印度的“生态标志(Eco mark)”、德国的“蓝色天使”、北欧的“白天鹅”、加拿大的“环境选择计划(Environmental Choice Program)”、韩国“生态标签(Korea Eco-label)”、泰国“绿色标签(Thailand Green Label)”、日本“生态标章 (ECO-Mark)”等。我国充分对接国际风行生态制度,在推行生态原产地制度时将关注点放在了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上,引发了国内外各界关注,一时蔚为风尚。
在差异化的标志性指标要素上,地理标志没有把绿色、低碳、循环、生态作为其差异化的标志性指标;而生态原产地产品要求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应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等要求,关注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弃处理等过程,要求固有与原产地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关联的品质和特点,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生态原产地立足于宏观、着手于中微观、在生态文明的系统性指标上追求可持续发展,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要求生态与原产地互为前置条件,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有效回应了各界对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性、长远性永续发展的要求,成为建设生态中国原产地家园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是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美丽中国建设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实践和抓手,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 “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具体路线图。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认定,倡导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生产产品的全过程生态化认定,通过认定工作,引导企业通过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环境友好型技术革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推广水气土生态环境优质产地认定,促进环境要素向经济效益的转化,实现绿色、生态经济发展。生态原产地认定将更大程度实现生态环境与产业经济的融合,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典型的创新性、创造性、创建性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强调“中国创造”,要求受保护产品应为行业标杆产品,能带动行业在生产过程中运用生态系统分析的思路和原理,以产品系统整体的低耗、减污、协调、高效为目标。在保护过程中,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产品的规格质量、与产品相关的环境质量、原材料的消耗、主要污染物的产出等指标采用定量的测试、监测、统计,得到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考察产品在生命周期中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生态健康等要求的满足情况。此外,生态原产地要求产品申请人需在社会公益、诚信程度、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本质上符合原产地名称的各项要求,严于地理标志产品,且同时继承了原产地名称和生态标签的基因,堪称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生态版”,是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发展到新时代下的产物,天生是原产地地理标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属于新兴生态产品领域、国家行政部门创新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与地理标志同根同源,均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统一行使职责,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生态原产地和地理标志资深专家 顾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