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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云寰印度洋经贸投资促进合作系列讲座(之七十三)在昆明举办

2019-04-10 22:37:25 来源:华讯头条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春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华讯头条(东南亚)邱玉兰报道:321日,由我会主办的第73期“一带一路”云寰印度洋经贸投资促进合作系列讲座在昆明锦江大酒店举办,本次讲座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创新与成就兼论其对中国立法和对美贸易的启示”为主题,邀请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著名国际商法专家吴兴光教授前来授课,来自我省有关单位、企业、律所及多所高校1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我会刘琪琳、刘光溪以及省贸促会和云南国际商会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吴兴光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广东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兼任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在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研究英国商法、欧共体法等。近年来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厅局级等科研项目多项,出版《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合同法比较研究》(与人合作)等专著4部,主持完成并审校译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协定》(WTO经典译丛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国际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等教材3部,在《法学》、《国际贸易》、《国际贸易问题》等国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吴兴光教授作为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权威专家,围绕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创新、主要成就及对中国的启示三大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授。通过具体案例生动的阐述了复杂难懂的法律术语。吴教授还针对中国如何制定自己的《统一商法典》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并以国际货物买卖实用性较强的具体事宜论述了当前我国对美贸易的启示。

 

刘光溪会长就本次讲座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两个问题与吴教授现场探讨。第一,随着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自己的商法典;第二,云南有着特殊的地理位置,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云南要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我会也正在积极建设区域性商法服务中心,希望吴教授为我会的商事法律建设支支招,找寻突破口。吴教授表示中国要制定自己的商法典还需要时间的积累,但前景广阔,未来光明。可以分两步走,先制定《商法通则》,在条件成熟时再制订《商法典》。对于如何建设区域性商法服务中心,他指出云南的商事法律建设不能故步自封,应该走自己的路,应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一套真正适合自身发展方式。可以考虑建立昆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中心,通过与高校合作,与周边国家法律专家一起制定区域性的商事调解仲裁规则,但应注意摒弃时间长、程序复杂的缺点,以“短、平、快”为特点,用最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为区域经济贸易投资促进合作保驾护航。本次讲座不论是专家授课还是现场互动都气氛活跃,讨论热烈,与会者纷纷表示参加此次讲座受益匪浅,希望我会能持续举办系列讲座。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拥有连接"三亚"(东亚、东南亚、南亚),肩挑”两洋“(太平洋、印度洋)的优越地理区位。2015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希望云南努力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新定位,改变了云南的格局,给予了云南崭新的发展空间,使云南从边缘地区和“末梢”变为开放前沿和辐射中心。

20158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1号)确定了建设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人文交流中心四项任务。

     经贸合作,法律先行,法律与各行各业息息相关,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支持,所以云南在建设“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人文交流中心的同时,也需要建设配套的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澜湄合作和辐射中心建设的推进以及经济贸易投资的不断发展,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云南应建立法律法规咨询及纠纷预防和解决的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为政府、企业开展经济贸易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20186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渠道。

下一步,我会将对澜湄合作与昆明区域性国际商法调仲规则与服务机制进行专题研究,并积极探讨建立昆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中心,用“短、平、快”的法律服务,为区域性经济贸易投资促进合作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华讯头条 责任编辑: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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